投资协定"国家安全"条款的范式优化及其适用
"国家安全"问题已经成为牵动国际格局和国际秩序调整演变的一大变量,主权国家对国家安全的焦虑逐渐弥漫.国际投资协定"国家安全"条款随之兴起且其解释和适用边界日益模糊,发生了功能异化,带来国家违约成本降低、投资便利化自由化进程受阻等风险.为确保"国家安全"条款始终作为国际投资法制的"法方法条款"发挥其"安全阀"功能,亟需基于统筹投资促进和国家利益保护平衡的视角对其进行范式优化.对此,可以选择赋予"国家安全"条款自决的属性并且与东道国国内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建立联系,做到主客观援引条件并重.同时,在条文中明确对东道国附加善意履行要求和适当补偿义务,进一步增强主权国家和私人投资者对该条款的实践预期.此种优化方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国家安全"泛化,以增强国际法治和国内法治双向互动的方式统筹发展和安全、开放和安全.
国际投资协定、国家安全、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投资者—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涉外法治
DF964(国际法)
上海社会科学院国家高端智库院内招标课题全球科创中心建设背景下科技安全国际法治保障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数字经济治理体系法治化研究、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以数据要素流通为导向的数据可携权研究项目2023EFX011
2024-09-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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