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环境法权范式取代环境权利范式
现有的环境法研究和构建并没有脱离权利范式.从环境法理论与实践来看,这种范式既无法完成自身证成,也与环境实定法存在较大的不兼容性,自身还存在明显的缺陷.环境法权范式的出现将给环境法的研究和建设提供一条新的思路.法权范式的实质是权利和权力的统一体,在肯定权利的同时,正视和确立了权力在法律秩序和运行中的角色和作用.它使得公共利益这一和权利并行的重要环境法现象觅得了法学理论上的落脚点.环境法权范式所构建的环境法律体系,并不是对权利范式的套用或者补充,而是在符合宪法规范的前提下,立足于环境权利调整和权力配置而形成的制度体系.在构造路径上,环境法权范式应当抓住我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契机,对环境权力和权利进行有序的调整、优化,并进行相应的制度构建,包括但不局限于权利保障制度、权利限制制度以及司法救济制度,等等.
权利范式、环境法权、环境法体系构建、生态环境法典
DF461(经济法、财政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2&ZD138
2024-09-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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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