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家庭法上遗产酌给请求权人规则之构造
在我国家庭法视阈内,为妥当区分法定继承制度与遗产酌给请求权制度,根据遗产酌给请求权的规范目的,遗产酌给请求权人应当被认定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主体".未实际继承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并非遗产酌给请求权人.不过,倘若没有实际继承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契合"依靠被继承人扶养"或者"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要件之规定,则其仍可借由遗产酌给请求权条款之类推适用,而取得"准寄养人遗产酌给请求权"或"准扶养人遗产酌给请求权",继而根据具体情况分得适当遗产.此外,就未实际继承遗产的法定继承人类推适用遗产酌给请求权条款而言,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遗产酌给请求权之规范旨趣,结合未实际继承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法定扶养关系、亲属关系等因素,酌定其可以分得的遗产份额.
遗产酌给请求权人、遗产酌给请求权、法定继承、酌情分得遗产权
DF524(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9CFX057
2024-09-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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