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背景下虚增信用行为刑法应对的反思
数字经济的虚拟性、无界性特点,造成交易参与者之间天然存在信任危机.信用评价体系作为危机解决方案之一,成为维系卖方、买方和平台之间信任关系的重要渠道.出于惩罚虚增信用的考虑,存在司法入罪论、立法入罪论两种对立的应对主张.但司法入罪论在违法构成和法益定位上不符合虚增信用行为;立法入罪论虽然在侵害本体结论上正确,但没有考虑到信用评价业务法益的自我保护能力和信用评价体系内在缺陷的救济容忍问题.考虑到互联网时代刑法控制论的变革和刑法的补充性原则,以刑法手段治理虚增信用不仅可能因无法化解遵守禁令与生存的矛盾而无功,而且可能会对社会子系统自我治理的积极性形成遏制.因此应特别慎重考虑虚增信用行为的刑法应对,将重心置于非刑事法律手段的完善.
数字经济、虚增信用、刑法应对、反思
DF623(刑法)
2024-09-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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