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中未必的危险
未必的危险,是面对人类认知事物的能力极限时,为积极周全地保护可能存在的法益,而有必要在刑法中明确其构造与功能的重要解释工具,可有效说明部分未遂犯的处罚根据与部分犯罪的罪质.未必的危险是独立的危险类型,构造上有别于确定的危险(包括具体危险、抽象危险等),指行为与现实出现的法益实际受损结果之间具有因果上的高度盖然性.达至既遂的未必的危险是一种法律评价,以凭借人类认知能力无法查明法益状况这一"行为时"确定的事实为前提,超出了有利被告原则的射程.未必的危险犯在类型上包括行为时无法查明法益本身事实上是否存在(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益是否被有效放弃(如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以及是否保护了更加优越利益(如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等三种情形.
未必的危险、未遂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
DF611(刑法)
教育基金会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资助项目;中国政法大学青年创新团队项目
2023-1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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