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认缴制:股东出资自由与公司资本自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行资本认缴制以来,严格的认缴期限约定使公司无法根据经营需要获得股东已经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往往导致公司运营资本不足.资本认缴制中,基于公司资本功能的认缴资本和实缴资本的区分承担,资本维持原则应是指公司应在认缴资本范围内保持与其营业需求相当的实际运作资本,即实缴资本.从股东出资债务期限利益与股东社员义务、公司正常经营利益、公司融资便利利益、资本认缴制核心目标等进行利益衡量分析可知,股东的出资债务期限利益应该进行克减.因此,对资本认缴制的全面理解应当是股东出资自由、公司资本自治.即将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施后,应在司法解释中或通过案例指导制度明确公司资本自治中的多数决规则、公司资本自治决议合理的限制性约束规则和公司资本自治决议的履行规则.
资本认缴制、资本维持原则、期限利益、利益衡量、出资自由、资本自治
DF411.91(经济法、财政法)
2023-10-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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