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对瑕疵行政协议的单方撤销权
鉴于相关立法与司法解释未曾规定,行政机关能否撤销自己意思表示瑕疵的行政协议成为当下行政协议制度建构中的重要问题.基于行政协议的协议性,学界主流意见是行政机关只能诉请撤销且只能在行政协议具有"重大而明显"违法情形时才能撤销.但这一主张忽视了行政协议的行政性及其主导性.基于行政协议的行政性,行政机关单方撤销违法行政协议不仅符合行政协议与行政行为在结构上的同构性,也符合公共利益保障的需要,更符合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对于一般违法协议,通过再协商程序不能保全公共利益、补足合法性的,行政机关应当撤销;基于贿赂、欺诈或胁迫产生的协议,行政机关应当撤销;对于不违法的协议,基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原因,行政机关可以撤销;撤销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得撤销.我们需要更为深入、全面地探究行政性对行政协议及协议诉讼制度的影响.
行政协议、单方撤销、协议性、行政性、违法协议
DF3(行政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7BFX045
2023-10-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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