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提供者的法律问题研究
以ChatGPT模型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是人工智能领域里的一项突破性技术,其在满足人们多元化需求的同时也发生了技术应用的异化,使其生成的内容存在违法风险.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提供者在数据来源、算法设计等决定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核心要素方面充当着"把关人"和决定者的角色,因此,应明确其是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责任主体.基于此,最近发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服务提供者应承担产品生成内容的生产者责任以及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责任,具有正当性.然而,鉴于我国现行法在数据处理和算法管理上的规范供给不足,以及在著作权主、客体范围的规定上存在局限性等问题,未来在立法上,除了应进一步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提供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内涵,也应体系化地对其相关权利义务作出具体规定,以实现对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提供者法律规范的整体妥当性.
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提供者、责任、正当性
DF529(民法)
2023-09-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162-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