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不当阻碍竞争行为认定模式的构建
近年来,互联网不当阻碍竞争纠纷频繁发生.由于缺乏清晰的认定模式,法院认定阻碍行为是否正当的过程与结果均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既有研究关注到这一问题,但尚未提出有效解决方案,有必要梳理并提炼物理环境下不当阻碍行为的认定经验,从中提取不当阻碍行为的认定模式,分析互联网技术给该认定模式带来的挑战及其原因,在此基础上构造适合界定互联网不当阻碍行为的双层认定模式.其第一层次的认定模式是构造以经营者的技术控制力为基础的排他性空间,侵入此空间的竞争行为原则上构成不当阻碍.该排他性空间不能随技术能力的提升而无限扩张.当阻碍竞争行为不涉及排他性空间时,转向第二层次的认定模式,即在先经营者"生存利益"与行为自由之间的利益衡量.为克服异质利益平衡难题,可以以物理环境中类似情形下不同市场主体间的利益格局为参考系.此双层认定模式能够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和一般条款的解释论框架下获得规范支持.
互联网、不当阻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
DF414(经济法、财政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CFX058
2023-09-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7页
145-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