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执法和解的新定位——从附属适用到独立适用
囿于现有行政规范体系和反垄断刚性执法体系,我国反垄断执法和解只能在有限范围和条件内辅助适用、补充适用.这种附属性定位限缩了制度的适用范围和功能发挥,致使反垄断执法和解逐渐沦为象征性、摆设性的制度选择,进而导致反垄断法实施功能受阻、实施效果有限.我国反垄断执法的管制化发展是反垄断执法和解独立适用的内在动因.和解式执法在竞争日益复杂的数字经济市场和规制僵化的管制领域中拥有广阔的应用前景,基于其自身特性与传统处罚式执法形成了功能互补,填充了刚性执法的空隙,构成反垄断实施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新修订的《反垄断法》在推进和解机制的本土化适用上暂未作过多回应.反垄断执法和解的本土践行路径还需要结合其制度属性和应用场域,在规范依据、风险控制和法理内核等方面巩固其独立体系地位,进而实现从附属适用到独立适用的根本性迈进.
反垄断执法和解、经营者承诺、刚性执法、制度定位、独立适用
DF414(经济法、财政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2023-09-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129-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