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选择性不起诉制度的反思与超越
2018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的选择性不起诉制度,是我国检察机关公诉裁量权的一次重大发展,其在适用对象、适用条件与适用程序上都有自己的独特要求.从功能视角看,选择性不起诉呈现出"大"与"小"的背离,在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权利化、公诉裁量权的扩大与控辩协商的制度化上有新的发展;同时,由于适用条件较为严格、集中由最高检察机关核准、裁量形式难以应对多样的实践,以及实务部门的限制适用态度,其难以有效发挥作用.以公共利益衡量、当事人权利保障与比例原则为完善的理论基础,我国选择性不起诉制度有必要增加裁量形式、降低适用条件,并视不同情况而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或省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分级核准.作为一种特殊的选择性不起诉形式,污点证人制度具有控辩协商下利益交换的特点,应当限制在办案需要的情形;污点证人制度的适用案件范围不应受到限制,但同案犯作为污点证人不合适.
选择性不起诉、公诉裁量权、公共利益、平等保护、污点证人
DF73(诉讼法)
上海市社科规划一般课题监检关系视角下的《监察法》实施问题研究项目2019BFX005
2023-09-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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