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操纵犯罪的法益侵害界定与定量标准审视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新型证券操纵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对刑法规范的体系化阐释带来挑战.证券市场管理秩序并非证券操纵侵害法益的本体,秩序法益也难以发挥犯罪构成界限定位的作用,且证券发行注册制等资本市场改革对秩序法益产生消解效应,需要重新定位证券操纵犯罪的法益侵害.证券操纵行为的危害主要在于破坏了证券市场正常的价格形成机制以及影响了市场的流动性,损害了证券市场效率.将证券市场效率作为刑法规范保护的法益,符合证券操纵行为的危害特征,对新型操纵行为也具有涵摄性.在证券市场效率之法益侵害视野下,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证券操纵犯罪定量标准存在形式化判断的问题,可考虑借助大数据等金融科技将"引起市场波动程度"作为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的实质判断标准,这样更能契合证券操纵犯罪法益侵害的界定.
证券操纵、法益侵害、证券市场效率、定量标准
DF623(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2BFX045
2023-09-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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