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裁量仅限效果裁量
行政裁量是否在法效果的裁度选择之外还包括对事实构成中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在我国学界存在分歧.行政裁量应限于效果裁量,不宜承认要件裁量.行政裁量与解释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司法审查方法、司法审查的内容和规范以及司法审查的强度均有所不同.就法院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而言,将行政裁量限定为效果裁量才能确保法院合理审查行政权,司法实践中对裁量的宽泛理解事实上也导致了法院放松对行政机关解释事实构成的审查,而将不确定法律概念作为法律解释问题才能使行政机关受到合理监督.在逻辑上,法律规范对法效果所规定的裁量不能转化为对事实构成之解释而无损裁量的意涵.在我国的语境下,将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区别于就法效果上的行政裁量不仅符合实定法,而且拥有传统作为根据并便于司法审查的合理开展.要件裁量论以比较法立论是一种误会.
行政裁量、不确定法律概念、要件裁量、效果裁量、统一裁量论
DF3(行政法)
2023-09-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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