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解释标准——基于"经济公序"的分析
对于民法上"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解释标准,我国实务界和理论界均未提供明确的答案.这种不明确致使"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司法适用存在两个问题,一个是倒因为果的循环论证逻辑,另一个是公益绝对优先的价值衡量倾向,两者导致司法机关在适用"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时裁量标准较为随意.这两个问题的成因在于我国学界在继受日本法上的"取缔规定"来创制"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概念时,未把握住该概念的关键点即作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之源头的"取缔规定"与"经济公序"的联系."经济公序"是指规制法律行为效力的经济性公共秩序,"经济公序"理论既可以厘清"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之内部要素,也能够协调"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外部环境,故应基于该理论来厘定"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解释标准.首先,要做到构成要件上形式化,即明确与"经济公序"相关的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并将此种规定分为基于"消费者公序"的规定以及基于"竞争公序"的规定两种类型.其次,要在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行为的法律效果判定上做到精细化,即根据比例原则的要求在具体的个案中审查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行为的效力.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公序良俗、比例原则
DF51(民法)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的课题我国财政法的私法解构及体系构建研究项目2020kfyXJJS05
2023-09-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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