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债权转让中债务人的表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63条的解释论展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63条规定的债务人表见责任以债务人具有可归责行为和保理人具有合理信赖为构成要素.不过,该条以债务人具有参与诈害保理人的意思这一高度可归责事由,减免了保理人的注意义务,从而显现出规范的特殊性.债务人承担表见责任,应在债务人不得对善意第三人主张虚伪行为无效或应收账款不存在的意义上理解其法律效果.对于转受让人,应采相对构成说,其为善意时方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表见责任.在责任范围上,应使信赖者处于其信赖的对象为真实时所处的地位,此时过失相抵规则亦有适用余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63条的文义射程较窄,对于文义范围外的案型只能求助于法律漏洞填补技术.受制于该条构成要素及法律效果的特殊性,对于不适用于个案类推的案型,需通过回溯至该条蕴含的一般法理予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63条在虚假债权转让中发挥着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基础性作用,但无必要将其扩张适用于物权领域.
民法典、虚构应收账款、债权让与、表见责任、信赖保护
DF522(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科研启动项目
2023-09-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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