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适度法典化:立法限度、规范表达与教义学构造
适度法典化追求的灵活性与环境法典的稳定性存在张力,影响了法典编纂工作的进行.鉴于此,有必要从立法论和解释论的角度,厘清适度法典化.我国环境法治主要存在环境法律规范、环境法司法解释和环保党政规范性文件三种规范类型.通过对三者进入法典的识别,环境法典适度法典化可以划定立法的限度.在假定条件上,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要分情形明确,禁止性规范则应绝对明确;环境法典规范的行为准则要预留一定弹性和应急调整的空间;围绕法律后果,环境行政法律责任宜进行适度的体系化表达,环境法典生态环境责任编要进行绝对的体系化表达.适度法典化的教义学构造以环境法典条款和未进入法典的其他环境法律规范为基础,以环境法的指导性案例为补充,以传统生态文化和环境习惯法为外围助力.在划定适当的边界之后,环境法典的教义学方能形成适当的解释.
环境法典、适度法典化、规范类型、规范表达、法教义学
DF46(经济法、财政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上海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2023-09-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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