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犯的实行行为性与规范构造
关注于行为在规范上偏离"一般人"标准的新过失论思考模式助长了当前司法认定当中过失犯、行政犯的过度扩张趋势.应该回归修正的旧过失论,夯实对行为人主观心态的证明.基于修正的旧过失论的立场,可以将结果回避义务视为承认或阻却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前提条件,而结果回避可能性的不存在具有将实行行为止于未遂的机能.故意犯未遂与过失犯未遂在行为构造上可以相同,两者不同的可罚性由责任阶段的评价所决定.故意与过失只能通过责任阶段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与认识可能性进行区分.在社会行为论的基础上,实行行为理论不仅实现了构成要件行为的实质化,而且具有与客观归责理论同样的效果.在此前提下,故意与过失的区分应该围绕行为人的认识问题而非行为问题展开,故意所要达到的程度是"对结果发生具体可能性的认识",达不到这一程度的有认识的过失依然只是一种"认识可能性".无认识的过失要上升为刑法规范所苛责的恶,需要在认识能力的形成过程中考察认识可能性,并在证明上严格达到"应当预见"的程度.
过失犯、旧过失论、实行行为、结果回避义务、结果回避可能性
DF611(刑法)
2023-07-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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