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数字技术与诉讼规则的互动关系——以我国刑事在线诉讼为视角
当前,刑事在线诉讼规则滞后于数字技术的发展,导致程序漏洞与理论缺陷日益明显,不仅难以有效维持在线诉讼运作的规范性、稳定性,而且使得刑事在线诉讼"技术赋能"的程度远低于民事在线诉讼.在技术超越规则、规则落后于技术的关系之下,尽管技术的表象发生了变化,刑事在线诉讼却没有改善被告人的处境与地位,反而受到技术的"攻陷"而恶化了本就失衡的控辩关系,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可能面临着更多的困难.对于刑事在线诉讼工具价值的夸大,加剧了在线诉讼仅是手段而非目的之倾向,人作为技术中的主体恐将陷入被支配的危机.数字技术与诉讼规则之间疏离甚至矛盾的关系,不仅对司法实践产生了各种负面效应,而且背离了技术发展的初衷.应当以两者的深度融合为目标,始终坚持人在技术进步中的主体地位,发挥刑事在线诉讼"技术赋权"独立的塑形力量;在技术变动的语境之下,回归刑事诉讼的正当程序本质,寻求刑事诉讼理论的理性转型;主动强化对被告人的前瞻性保护,基于"民刑分治"的思路,构建真正依托数字技术拓展的刑事在线诉讼规则.
数字时代、互联网司法、在线诉讼、刑事在线诉讼、民事在线诉讼
DF738.2(诉讼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项目
2023-07-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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