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数字技术对表演者权保护的冲击与法律上的回应
音频视频录制和传播技术的发明与应用推动了表演者权的产生和发展,表演者权的内容也在随着技术的发展不断扩展.近年来智能化数字录制和传播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表演者难以有效控制其表演节目的传播和利用,因而著作权法赋予表演者的权利无法得到有效行使,表演者在表演节目的利益分享中处于边缘化的地位,对表演者权的保护构成了严重的冲击.回应当前数字技术冲击的关键是强化表演者对其权利的管理和控制能力.为此,应当在法律上加强表演者精神权利的保护以强化表演者权保护的基础,发展表演者权集体管理机制以解决缔约成本过高导致的许可失败问题,加强表演者权利管理数字化建设以解决权利管理能力不足的问题.只有利用技术和法律机制相结合的方式对表演者权进行管理、许可和保护,才能有效保障著作权法赋予表演者的各项权利.
著作权、表演者权、邻接权、罗马公约、北京条约、集体管理
DF523(民法)
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西南音乐研究中心项目
2023-07-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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