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杀行为规范属性及刑事归责的法教义学诠释
刑法理论中对于自杀行为的性质是合法、违法还是归属"法外空间"的分歧,缘于将生活语意上的自杀现象与规范意义上的自杀行为混为一谈.根据主观上的纯粹自愿自主与客观上的完整自我支配与否,规范意义上的自杀行为可分为自主性的自杀和非自主性的自杀.自主性的自杀行为在法规范上是完全自由地组织、处分自己生命的行为,不存在法益侵害的空间,彰显公民真正的自治自律,是宪法赋予公民自我决定权的全部实现.非自主性自杀行为是在他人介入、干涉的因素影响下实施的,基于生命法益的高度人身专属性和不可流转性,非自主性的自杀行为实质上具有法益侵害性.它在形式上符合"杀人"的构成要件类型,具有客观的实质刑事违法性,而自杀者终极性地陷入自杀决意后无法形成反对动机,丧失了他项行为选择,在责任上由于不具有期待可能性而免于刑事非难.
自杀、非自主性自杀、法益侵害、刑事违法性、期待可能性
DF611(刑法)
天津师范大学博士基金项目52WW1416
2023-05-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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