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衔接视阈下非同质化通证的法益证成与刑事归责思考
非同质化通证的实践化过程存在刑事风险外溢的可能,既有数字通证监管体系并未于法规范层面提供界定其法律性质的直接依据.民法学领域衍生的"传统权利界定方案"与"新型权利构建方案"虽各存弊端,但也都有启示价值.对此应以民刑衔接为逻辑指引,承接"权利块"结构的权利多元化、标准化安排,于缓和违法一元论立场上对非同质化通证进行刑事法益内涵的双层确立,其中载体层法益与刑法"占有"保护形成对接关系,映射层法益应结合实践化场景个别化考察.以当前国内非同质化通证的数字艺术品交易为问题聚焦,刑事归责路径应围绕个体参与行为与平台服务行为展开,前者立足于非同质化通证双层法益结构进行判断,后者置于不作为向度契合平台差异进行"内容审查义务"与"安全监管义务"的类型化构建,以此实现非同质化通证刑事归责范围的理性界定.
非同质化通证、数字艺术品、权利块、法益类型、作为义务
DF611(刑法)
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网络区块链新型犯罪的刑事风险与规制模式研究项目;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
2023-05-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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