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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让与担保限制论

引用
近年来,伴随着活跃的融资活动而产生的股权让与担保实践,被认为是一种非典型担保,有利于增强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所明确的让与担保制度,并不能直接推出承认股权让与担保制度的结论.司法案件审判结果固然可以作为观察股权让与担保制度的样本,但其呈现的问题主要集中于合同效力、担保责任等层面,未能全面构建股权让与担保涉及股权变动、公司治理、民事执行、破产等层面的协调体系.从制度功能讲,股权让与担保未必能促进融资,反而可能增强股权受让人的强势地位.不应急于将股权让与担保明确为一种非典型担保.应对司法实践纠纷解决,可区分股权让担保的对内对外关系处理.对内关系中,原则上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股权让与担保所涉的融资、股权转让、担保意思做整体性解释;对外关系中,应遵循商事外观主义原则,通过保护第三人的信赖,来具体阐释涉股权让与担保的股东权利、公司治理、民事执行、破产清偿等规则.

股权让与担保、让与担保、股权质押、商事外观、物权法定

DF411.91(经济法、财政法)

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22XNQT10

2023-05-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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