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性利益诈骗中的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以债的诈骗为中心
正是财产处分所体现出的基于意思的给予这一要素,才将诈骗罪归属于交付罪.财产性利益中一部分是物权性质利益,另一部分是债权性质利益.在诈骗债权性质利益的场合,处分行为表现为将财产性利益输送给对方的行为,即放弃某种权利或者承担某种义务.只要受骗人的行为自愿造成了被害人财产的减损,就具有了处分行为.处分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输送利益行为,在涉及债权诈骗的场合,处分意识是对利益输送的认识.即使客观上存在处分事实,但主观上没有处分意识时,也不成立诈骗罪.处分意识的内容刻度,正存在于毫无认识与全面认识之间.只要受骗人认识到可能或事实上给予对方利益就可以认定为有处分意识.因为行为人的欺骗,受骗人放弃债权的当场实现可能性的,就遭受了法益侵害,故存在处分行为和处分意识.
财产性利益诈骗、处分行为、处分意识、利益输送、虚设债权
DF625(刑法)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2YJA820019
2023-05-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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