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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留置衔接为羁押措施的法理反思与程序规制

引用
从"两规"到监察留置,解决了"两规"的合法和合宪性问题,有关监察留置性质存在着三种学说,即"行政权力说""侦查权力说""双重权力说",其性质决定着监察留置将衔接为何种强制措施.从教义学维度而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监察留置可衔接为逮捕、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甚至如果犯罪嫌疑人不符合任何一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情形,可解除临时性拘留措施,并立即予以释放.从司法实践选取2018年至2021年四年间的1100份职务犯罪案件作为样本进行分析可见,监察留置期限表现出显著的羁押性,捕诉率居高不下,留置衔接以逮捕为主,表现出"留置中心主义".针对这一现象,衔接程序应以程序法理为指引,贯彻程序理性、比例原则、必要性原则和可变更性原则.以程序规制为核心抓手,限制监察留置的准入程序,落实羁押必要性审查,以数字监管为辅助构建多样化的非羁押性措施,组建多层级的监督体系,将更多的正当程序条款落实到监察留置衔接程序的改革中.

监察留置、羁押措施、留置中心主义、正当程序、比例原则

DF73(诉讼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1BFX182

2023-05-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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