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作为一种新型中国式宪法权力的监察权
在制宪过程中主权权力被转化为宪法权力.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宪法权力具有最高性,其行使主体是宪法上的国家机关.传统上宪法权力分为立法、行政与司法三种类型,以实现国家意志的表达和执行功能.随着社会经济的活跃,各个功能型宪法权力腐败现象日益频发,创制一种旨在反腐的新型宪法权力乃时势所趋.我国2018年修宪创设监察权,就是因应加强反腐的现实需要.作为一种廉政型宪法权力,监察权与各个功能型宪法权力之间是监察与被监察的关系.实践中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委合署办公,监察权因而具有党政一体性,实现全面从严治党乃是它的基本使命.监察权的此等特性,意味着它超越了传统的宪法权力理论框架,标志着一种新型中国式宪法权力的诞生.
宪法权力、功能型宪法权力、廉政型宪法权力、监察权
DF2(国家法、宪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1AZD088
2023-05-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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