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合规司法效果的厘定及其刑法证成
刑法是刑事合规最有效的依据.当前的刑事合规改革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刑法理论滞后的制约.为了实现政策性合规向法治化合规的转变,必须为其提供三重证成.首先是效果证成.必须着眼于刑事合规的多重效果,从多个角度扩大刑事合规的司法适用范围,改变检察机关"孤军作战"的局面.其次,制度证成,要充分挖掘刑事合规的刑法根据.企业合规从广义上看包括国内和国外的诸多规范,域外法律规范可以对我国刑事合规改革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但刑事合规的依据只能是国内刑法规范.国内刑法规范包括刑法总则、分则等直接规范以及前置性规范.再次,法理证成.刑事合规明显是在积极的特殊预防观念中融入了修复性的司法理念,因此具有重塑刑法制度的功能;从合规目的的实现路径来看,它依赖于刑法采取规范违反说作为评价实质违法性的主要根据.在处理涉案企业责任分配的时候,转嫁罚理论不适合我国单位犯罪的处罚原理,不应让员工为企业犯罪背锅.同时,涉案企业、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责任人员承担的责任不同,这决定了刑事合规可适用于主管责任人员并适用于重罪.
刑事合规、法律依据、积极的特殊预防、涉案企业、监督过失责任
DF623(刑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重点课题数据资产刑事司法保护研究项目GJ2022B12
2023-03-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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