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公务员体制中"政治中立"问题研究
港澳回归前实行的公务员制度是英国和葡萄牙公务员制度的延伸,长期标榜实行"政治中立"原则.港澳回归后,实行西方"政治中立"的宪制基础已不存在.片面强调"政治中立",既不能与"一国两制"的宪制秩序相适应,也不利于加强公务员政治能力建设和促进公务员队伍团结稳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一国两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创举和重要组成部分.港澳地区公务员既不能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也不能对中国共产党领导表示"政治中立".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须代表特别行政区整体利益,不得具有政党或政治团体的身份,在特别行政区层面不存在执政党更替的问题.应当坚守"政治忠诚"而不宜再用"政治中立"提法,必要时可用"行政中立"替代,并进一步提升港澳地区公务员的政治忠诚意识和推进公务员的宣誓制度建设,立法须明确港澳地区公务员政治权利行使的界限,加强对公务员违反政治忠诚义务和就职誓言的惩戒.
"一国两制"、公务员、政治中立、政治忠诚
DF2(国家法、宪法)
2023-03-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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