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5984/j.cnki.1005-9512.2022.12.004
"数据安全法益"命题下虚拟财产犯罪的归责路径重构
我国当下围绕虚拟财产犯罪形成的数据犯罪与财产犯罪认定路径,在前提认知上缺失了对数据犯罪保护法益的考量,进而造成对数据的形式化认识误区;既有关于"数据安全法益"内涵的技术属性解读,无法证成狭义数据犯罪的立法价值,亦无法与传统法益相区分,需要在规范意义上重塑数据安全法益的内涵;虚拟财产借助"财产性利益"的抽象表达已成为杂糅数据与财产的高度含混的范畴,应根据数据体现的利益属性进行类型化限缩解释;围绕典型的虚拟财产犯罪,应在承认数据安全法益独立地位的前提下,厘清其罪数形态,摒弃竞合论的主张,同时,在财产犯罪内部证成"转移占有"的行为要素.
虚拟财产数据、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财产犯罪
DF623(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19FBX062
2023-02-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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