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5984/j.cnki.1005-9512.2022.11.010
经济犯罪的危害实质及其抽象危险犯出罪机制
关于经济犯罪与一般经济违法的衔接关系,量的区分说及其所依托的秩序法益论不具有实践合理性.秩序法益论的最主要缺陷在于容易导致"只见行政管理,不见利益主体"的"利益无主化"现象,甚至会造成市场管理与国民利益的对立;完全依附前置法的形式侧面判断也会使经济犯罪沦为形式犯.利益的可归属性是重塑法益观的基础.在对经济刑法的法益识别中,个人法益论与完全脱离"与人关联"的超个人法益都不合适.在人本法益论指导下,经济刑法意在保护的是市场参与者的具体利益.对于法条未规定危险或实害要素的经济犯罪,可以将其理解为以市场参与者利益为保护法益的抽象危险犯.这种设置旨在将单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类型予以实质出罪.犯罪认定作为一种规范化叙事,需以犯罪构成要件作为核心依据,"无害"的事实既可以通过对构成要件中"具有法益关联性的概念"的另类解释而体现出来,也可通过增补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进而窄化犯罪的外延.如此,便能实现经济犯罪出罪机制的规范依据与理论依据的有效融合.
经济犯罪、抽象危险犯、实质出罪、法益、利益可归属
DF623(刑法)
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2020PJC096
2022-1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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