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5984/j.cnki.1005-9512.2022.10.007
消费领域过度维权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实务考察与理论再塑
对于消费领域的过度维权行为是否超出了"社会相当性"而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刑法理论与审判实务围绕着维权依据、索赔数额、维权手段展开了争论.刑法理论上,持违法一元论的论者更多地强调维权行为有民法上的依据,基于民法依存模式而主张限制敲诈勒索罪的认定.持违法相对论的论者,更强调秩序维持模式而主张扩张敲诈勒索罪的认定.审判实务并没有完全贯彻某一种理论,行为人是否具有维权依据是认定敲诈勒索罪的关键要素,索赔数额是否合理在认定犯罪中的地位也在逐步提升,维权手段的不法程度在认定敲诈勒索罪中处于次要作用.行为是否超出了"社会相当性"而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应考虑公众法治观念、维权的规范意识、权利保护与救济的现状等,而非简单的公式化考量.法治的文明亦要求权利行使的规范化,因此应适度扩张过度维权的入罪范围.
过度维权、消费者、敲诈勒索罪、权利行使、相当性
DF623(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7BFX190
2022-1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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