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5984/j.cnki.1005-9512.2022.10.005
农民合理使用附近公有生产资料权之证成
为保障农民的基本生存需要,让农民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国家或集体应负有向农民分配生产资料的宪法义务,并应采取非市场化配置方式,遵循平等和就地就近分配原则,承认附近农民长期以来的习惯使用,并协调按劳动力和按人口分配生产资料的矛盾.由该义务所决定,农民获得了对附近公有生产资料的承包权这一公法上的请求权,并基于该权利的行使获得了合理使用附近公有生产资料的权利,特别是长期免费使用用于满足其基本生存需要的生产资料的权利.该权利兼具受益权和自由权性质,且其内容和边界将由"合理使用"确定.目前以行政许可来分配养殖水域的制度安排,不能保障渔民拥有生产资料的长期性和稳定性.当地方政府为保护生态环境而要求渔民上岸导致渔民丧失生产资料时,渔民要求参照失地农民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将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为此,应按照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在立法上认可所有农民都享有长期免费使用用于满足其基本生存需要的附近公有生产资料的权利,并据此限制公有生产资料分配方式的选择.
公有生产资料、附近、渔民、合理使用、行政许可
DF2(国家法、宪法)
2022-1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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