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5984/j.cnki.1005-9512.2022.09.010
论危险故意的构造: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为例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疫情防控治理中的核心罪名.司法实践中,它的适用既侧重于与(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分,也不乏成立共同故意犯罪的实例.而作为理论通说的过失论明显无力解释这种司法现实.尽管故意论的主张日渐增多,囿于内涵各异甚至彼此矛盾,尚未动摇过失论的通说地位.究其原因,现有的故意论未能充分认识到危险故意独立于实害故意的重要意义.危险故意的完整内涵是行为人认识到具体危险且对该具体危险的发生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同时,基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中危险结果和实害结果特殊的并行规定,也应明确行为人对于实害具有(有认识的)过失.由此,本罪主观要件的完整内容是:危险故意+实害过失.本罪的过失危险论在逻辑上是可能的,但因为它既不符合我国二元处罚体制下的刑事政策精神和立法原意,也与我国目前的危险犯立法体系无法协调,所以应予以否定.
危险故意、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具体危险犯、过失危险犯
DF611(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1BFX062
2022-10-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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