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5984/j.cnki.1005-9512.2022.09.011
后《民法典》时代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立法选择
我国《民法典》编纂未将雇佣合同有名化,这表明对于雇佣(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确立了"无名合同+劳动合同"的分别调整模式,此种分别调整模式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在后《民法典》时代,应当跳过分别调整模式而直接进入劳动法统一调整模式,这不仅是劳动交换规制价值理念革新的需要,也是加强对"类似劳动者型劳务提供人"权益保护的需要,更是进一步健全我国劳动法律规范体系的需要.劳动法统一调整模式可通过编纂劳动法典的方式予以实现:由劳动合同替代雇佣合同,以从属性为中心重新界定劳动合同的概念;专设"特殊劳动合同编"对家政工、平台工人等不同类型劳动者进行差异化处理;在"劳动合同编"设置与民法规范之间的"通道"条款,以修复劳动法规则自身的残缺性.
雇佣合同、劳动合同、民法典、劳动法典、类似劳动者型劳务提供人
DF47(经济法、财政法)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
2022-10-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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