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5984/j.cnki.1005-9512.2022.09.005
犯罪构成要件中的行政行为的界定
在行政法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分属不同概念,犯罪构成要件中的行政行为应当要求合法性还是有效性,具有重要的讨论意义.该问题与公定力理论紧密相关,但围绕公定力是否影响刑事审判这一行政法问题而展开的讨论,有解释上的局限.相反,应当在明确行政行为在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地位、作用的基础上再进行推论.行政许可是正当化事由、行政处罚是预防刑要素(情节)、行政命令是"提示"法益危险的要素,即使这些行政行为不符合行政法,只要还没被有权主管机关确认违法或者撤销,就仍然可以相应发挥阻却犯罪构成的作用、征表特殊预防必要性更大的作用、提示存在法益危险的作用.所以,行政行为有效就可以作为构成要件要素.刑事诉讼中法官无义务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合法性也存在事实阻碍,并且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是刑事审判的"先决问题",因此法官不必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只需审查有效性,但应当重点审查行政行为是否确实具有相应的构成要件作用,以及是否存在相应的构成要件事实.
行政行为、公定力、构成要件地位(作用)、有效性审查
DF623(刑法)
四川大学法学院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法学研究课题项目2022fxzy-06
2022-10-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7页
6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