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5984/j.cnki.1005-9512.2022.09.012
论我国立法被授权主体的扩容——以授权上海制定浦东新区法规为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及相关法律只规定国务院和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作为立法被授权主体.这种狭窄的立法被授权主体范围,难以适应改革开放的现实要求.随着改革的深入,国家赋予许多地方先行先试的政策,各地对授权立法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为了顺应法治建设的专业化、精细化趋势,以及提高立法规范供给效率,扩大立法被授权主体范围,尤其向改革一线的主体进行立法授权,使其能够进行变通型立法,已成为必然.为此,必须完善相关法律,将更多主体纳入立法被授权主体范围,赋予其变通型立法权限,并明确授权立法的条件、监督方式等,使授权立法活动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立法被授权主体、浦东新区法规、法律保留事项
DF2(国家法、宪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ZDA134
2022-10-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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