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5984/j.cnki.1005-9512.2022.08.011
市场主体登记秩序法益的刑法保护
市场主体登记制度兼具公私法属性,所蕴含的秩序法益存在一元论与二元论之争.市场主体登记秩序相对于个人法益而言具有独立性,秩序法益保护具有效率、自由和安全的多元价值.秩序法益具有复杂性和抽象性,存在与个人法益并存或单独存在的类型形态,有必要运用法益还原论予以还原.基于类型化思维,根据秩序法益能否还原、是否必须还原、是否已还原为个人法益的不同情况,判断其应否成为刑法保护的法益、是否将个人法益所受的实际侵害作为具体定罪标准.市场主体虚假登记主要涉及"两虚一逃"犯罪,在认缴登记制改革下,"两虚一逃"呈现出罪化趋势,但仍存在入罪的现实必要性;实践中应针对其所侵犯的秩序法益的不同类型形态予以刑事责任认定.
市场主体登记、秩序法益、还原论、类型化、虚假登记
DF623(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2022-10-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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