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5984/j.cnki.1005-9512.2022.07.003
个人数据携带权与企业数据获取"三重授权原则"的冲突与调适
个人数据携带权与《欧盟基本权利宪章》中的个人数据受保护权一脉相承,试图从基本权利的高度强化数据主体对信息隐私和数据流转的绝对控制.在我国,其与以数据持有企业合法数据权益保护为本位的企业数据获取"三重授权原则",在企业间的数据争夺案件中屡屡出现价值理念和数据流通规则方面的冲突,成为数据司法乃至整个数据法治必须回答的时代之问.这种冲突本质上是个人数据权利、数据持有企业的数据权益、数据市场竞争秩序保护三种法益之间的共时性矛盾.立法和司法不能简单偏废其一,而应当基于立体的法律价值博弈系统达成不同主体利益的纳什均衡.就个人数据携带权来说,可从适用领域、适用对象、通过"数据盗用理论"的反向限制、原位数据权的引入等方面予以限定、补充和调适;对企业数据获取"三重授权原则"而言,需要细分不同的数据类型和适用场景,建立合理的数据流通授权规则,以达成数据私权保护和数据公共利益的协调.
个人数据携带权、三重授权原则、数据竞争、原位数据权、个人信息保护
DF41(经济法、财政法)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2022-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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