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5984/j.cnki.1005-9512.2022.07.007
气候变化侵权责任的成立及其障碍
迄今为止,气候变化侵权责任之诉在国际上尚无成功先例,尤其是损害赔偿之诉.气候变化侵权并非环境污染行为,但可能构成生态破坏行为.其责任成立面临受害人与加害人的确定、排放者的注意义务、排放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重大法律技术障碍,但通过革新侵权法理论(如运用公司社会责任和类推危险责任)可确定碳排放者违反了注意义务,诉诸气候科学的归因研究成果和风险显著增加可判定因果关系理论,且通过比例责任可合理分配碳排放者的侵权责任.气候侵权的责任方式以预防性方式为主,并可使用责令采用新技术等责任方式.在国际社会达成相关共识之前,气候变化侵权责任的政治和经济特性决定了它几乎不可能为各国司法承认.设立补偿基金和提起公法诉讼等可扩大对气候变化受害人的救济.
气候变化、碳排放行为、气候诉讼、气候变化侵权、气候正义
DF529(民法)
2022-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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