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5984/j.cnki.1005-9512.2022.05.013
民国时期高等法院统一预算制度实践及其启示 ——以江苏高等法院为中心
清末新政进行了财政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司法预算概念因之产生.清末民初,司法预算制度在江苏的实践以失败告终,随之江苏地方司法改革也陷入停滞.南京国民政府于成立后继续推进司法改革,在省级层面由改组后的高等法院负责统一预算制度的实施.高等法院统一预算制度是由高等法院主导全省司法预算编制,统一管理司法经费的高度集中模式.以江苏高等法院为主要研究对象,结合有关原始资料,对民国时期高等法院统一预算制度进行基于典型案例的实证研究,可以发现,承载改革理想的高等法院统一预算制度运行效果差强人意,存在着强化省级司法预算地方化、强化法院系统"再行政化"和加剧司法腐败等缺陷.之所以如此,除当时中国政局动荡、国家财政匮乏的恶劣外部因素外,还有经费保障逻辑存在谬误、内嵌式司法预算不符司法规律和司法经费具有自我扩张属性等制度设计层面的原因,其中的经验教训值得思考.
江苏高等法院、统一预算制度、司法预算、司法改革、民国时期
DF1(世界各国法律(总论))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9ZDA153
2022-06-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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