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5984/j.cnki.1005-9512.2022.05.009
论大数据证据质证的形式化及其实质化路径
如何确保大数据证据的质证活动不流于形式和空谈,成为了司法实务中亟需解决的关键问题.实践中,大数据证据直接运用偏少但采纳率高,基本上是对其衍生品具体结论的质证,预测性警务生成的大数据证据被用于定罪证明,质证与说理方式传统且单一.同时,大数据证据的直接运用存在"数据倾倒"的危险;而其间接运用则存在"黑箱效应"的困境."间接质证"问题突出,司法审查中存在"数据独裁"与"证据偏在"倾向.这些质证形式化问题的形成,在刑事诉讼质证模式的传统分析维度上,主要与诉讼质证形式化、交叉询问缺失以及庭前阅卷制度缺陷相关;在"大数据时代"刑事诉讼嬗变的现代分析维度上,主要与大数据时代司法裁判思维的变迁、大数据相关性论证取代因果性论证、对被追诉人数据权利保障不足、控辩平等严重失衡以及大数据的预测性警务运用与刑事法基本原则的抵触相关.未来须从被追诉人权利保障、裁判规则、质证思路等三个方面进行完善,以确保大数据证据质证的实质化.
大数据证据、质证、形式化、实质化
DF73(诉讼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CFX004
2022-06-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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