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5984/j.cnki.1005-9512.2022.05.004
"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的理据辨正与司法廓清
我国法律对内幕信息人的分类标准不明确以致内幕信息人范围模糊,司法解释虽进行了列举但并未揭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的实质.这背后的共同原因是我国内幕交易主体规定的理论根据不清.通过探究内幕交易主体规定的理论根据之实质,厘清信义关系理论与市场理论之争议,可以发现,我国内幕交易规制体系是以信义关系理论与市场理论的耦合为基础的.究其实质,对于具有信义义务的主体而言,非法获取应是指违反信义义务的获取;对于不具有信义义务的主体而言,非法获取则是指违反信息平等原则的获取.据此解释路径,在司法认定上,被动型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可归于《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3项的规定,或在该解释中增加一项规定并附加限制性构成要件以确保其合理处罚范围;二手以上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实质上仍属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对此应当在相关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在行为人发生身份竞合时,应当优先认定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内幕交易、信义关系理论、市场理论、内幕信息、非法获取
DF623(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项目
2022-06-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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