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5984/j.cnki.1005-9512.2022.04.012
个人信息处理的多元同意规则 ——基于同意阶层体系的理解和阐释
《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了个人信息处理上多元而非一元的同意规则.这些同意规则的效力如何协调、如何认定仍是未被解决的问题.结合同意的阶层体系以及解释论的分析,《民法典》第1035条第1项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4条下的明确同意是可撤回的单方同意,属于非典型的法律行为,《民法典》并未完全否定基于债务契约关系来实施该类同意."同意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是明确同意的特别补充解释规则."为订立、履行合同所必需"是对通过"合同"解释来扩展个人信息处理同意的特别限制."合理处理自行公开的信息"作为一般的不法性阻却事由,存在价值衡量上的不妥,应当通过解释来限制其构成和适用."为维护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则包含了个人信息处理中特别的无因管理规则.
个人信息处理、多元同意规则、同意的阶层体系、微信读书案
DF525(民法)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2021T140728
2022-06-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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