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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984/j.cnki.1005-9512.2022.04.006

论地方金融监管权的性质

引用
在中央与地方金融事权划分时,地方金融监管权的性质成为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中一个模糊不清的问题.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创制、配置与牵制体现了其作为具体金融领域中国家权力的多维特征.地方金融监管权旨在实现保障弱势群体获得普惠金融服务的国家任务,地方金融组织的生成与发展引致了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创制与构建.地方金融监管权作为国家权力,需要在立法和行政主体之间进行差异化配置,形成中央和地方共同立法事务与地方行政事务的属性.地方金融监管权在中央与地方的划分体现了中央对地方的监督,以及中央与地方的协力共存,旨在形成一种良性互动牵制关系.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实质是在发展普惠金融时,通过寻求中央与地方最优的立法与行政分权结构,提高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效率.

地方金融监管权、地方金融组织、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

DF438(经济法、财政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5BFX128

2022-06-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93-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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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9512

31-1106/D

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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