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5984/j.cnki.1005-9512.2022.04.004
诈骗罪中处分行为的体系位置与内容构成
在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财产处分行为,分别是作为欺骗内容的财产处分行为和作为欺骗效果的财产处分行为.前者是诈骗罪行为要素的关键内容,后者属于诈骗罪的结果要素.无论是从财产处分行为的本体构造来看,还是从诈骗罪的自我损害性特征来看,抑或是从合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功能设定来看,都应当坚持处分意识必要说.处分意识不要说的立论基础是引起占有转移的行为即为财产处分行为,但是这个命题不能成立.关于财产处分意识的程度要求,学界存在全面认识说、质量区分说、观察可能性说、极端缓和说等多种观点,但是这些观点均有不足.观察正常市场交易中的财产处分意识的内容,可以推知诈骗罪对财产处分意识的程度要求.要肯定受骗人对某个财产有财产处分意识,需且仅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其一,受骗人实施了财产处分行为;其二,该财产位于受骗人的财产处分行为的覆盖范围之内.
诈骗罪、盗窃罪、财产处分行为、财产处分意识、覆盖范围说
DF623(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CFX044
2022-06-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7页
57-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