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5984/j.cnki.1005-9512.2022.03.012
交通肇事罪中"逃逸"问题的限缩性解读——基于对651份裁判文书的分析
交通肇事罪中"逃逸"的加重处罚依据与司法解释对"逃逸目的"的规定不应理解为二元对立关系.对"肇事逃逸"的解读与司法解释中对"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规定应具有相当性,其行为结构为因逃逸而关联的两个交通肇事罪的叠加."逃逸致人死亡"可以理解为我国刑法中对过失型结果加重犯的规定."二次碰撞"的情形应归入"肇事逃逸"而非"逃逸致人死亡"的范畴."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应理解为行为人明知发生交通肇事仍然逃逸,且不具备合理事由时所作的法律推定."肇事逃逸"及"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可遵循如下判断逻辑:先判断逃逸行为所引起的风险能否被涵摄在相应的加重构成之中,再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足以否定逃避法律追究的合理事由.
肇事逃逸、逃逸致人死亡、逃逸的实质加重依据、逃逸的合理事由、二次碰撞
DF622(刑法)
2022-06-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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