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5984/j.cnki.1005-9512.2022.03.010
论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司法适用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体现了未成年人保护理念的巨大进步.这一原则对未成年人工作的总领性作用,将对包括司法保护在内的"六大保护"产生积极的影响和深刻的变革.但国内外既往实践表明,这一原则的概念含糊、适用标准不确定,需要对该法第4条规定及六项具体要求进行体系化梳理与阐释.具体来说,应当明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司法适用的基础理念,强调"保护与教育相结合"的目标引领,注意尊重未成年人权利主体地位的意识,以及"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的手段限定和路径要求;应当强化该原则司法适用的规则体系建设,通过操作性规则推进特殊保护、优先保护分层次地落实;应当注重协调特殊规则之间的冲突,以原则克服规则适用的局限;应当注意控制原则适用的司法权力,保持司法积极作为与理性克制之间平衡,最终推动形成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规则化、开放性的司法适用体系.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未成年人法、未成年人司法
DF393(行政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BFX099
2022-06-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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