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5984/j.cnki.1005-9512.2022.03.006
前置行政程序在经济刑法中的行政依附性及其化解
我国经济刑法中普遍存在着一种特殊的规范现象:行政程序规范,其并非行政法中的行政程序,而是刑法规范视域中独立的"前置行政程序".前置行政程序认定的基本依据是程序成立的概念,而并非程序有效的概念.当前,我国刑事司法存在着行政程序表征的行政管制秩序作为入罪根本依据、行政法规范作为前置行政程序认定的权威依据的两类行政依附性现象.针对第一类现象,刑法可以通过将行政程序管制秩序完全排除在经济刑法体系之外、区分行政程序管制中的经济性管制和社会性管制、依据行为具体场合的危险程度判断抽象危险情节的方式予以排除.针对第二类现象,刑法可以通过区分刑法规范中的前置行政程序与前置行政不法、独立确定前置行政程序认定的具体形式和内容的路径予以排除.
前置行政程序、行政程序管制秩序、行政依附性、经济刑法
DF623(刑法)
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科研项目;四川省犯罪防控研究中心资助项目;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重点研究课题;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晨光计划资助项目;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项目
2022-06-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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