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5984/j.cnki.1005-9512.2022.03.003
药物临床试验容许性的刑法逻辑及限度
药物临床试验存在利害悖论,但医学的发展离不开药物临床试验,应当对其采取附条件允许的法律规制模式.关于药物临床试验刑法容许性的法理逻辑,科研自由难以优越于受试者的健康权或生命权,"科研自由论"显然不妥."受试者承诺"的效力范围有限,无法使所有类型的药物临床试验正当化."衡量理论"强调客观利益衡量,有悖于当下普遍认可的尊重患者自我决定权的思想."被容许的风险理论"指出了正确的方向,但无法提供具体的判断基准.药物临床试验的容许根据及限度应当通过"正当业务行为论"予以判断.药物临床试验成为正当业务行为的要件是"医学正当性"和"受试者知情同意".医学正当性属于客观判断要素,符合此要件可以减少试验行为的结果无价值,而具有受试者知情同意则可以减少试验行为的行为无价值.符合这两个要件的药物临床试验,即使不幸导致受试者出现伤亡的后果,作为正当业务行为也可阻却违法性,实现正当化.
临床试验、受试者承诺、知情同意、医学正当性、正当业务行为
DF611(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1BFX177
2022-06-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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