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5984/j.cnki.1005-9512.2022.01.013
仲裁实施权配置论视阈下的撤回仲裁请求制度研究
针对同一仲裁标的,纠纷当事人均享有积极仲裁实施权与消极仲裁实施权,但一方行使积极仲裁实施权的,对方只能且必须行使消极仲裁实施权.撤回仲裁请求是申请人处分积极仲裁实施权的自由,但申请人处分其积极仲裁实施权涉嫌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被申请人可以无缝衔接地行使相应的积极仲裁实施权,以捍卫其通过本次仲裁程序彻底解决纠纷的利益.被申请人不同意申请人撤回仲裁请求的,仲裁庭应当允许或将其视为被申请人提出了相应的反请求,并由被申请人负责垫付确保仲裁程序继续进行的案件处理费.
撤回仲裁请求、放弃仲裁请求、仲裁实施权、程序选择权、纠纷解决利益
DF75(诉讼法)
北京市社科青年基金项目;粤港澳大湾区暨一带一路仲裁法律事务战略研究院第一期课题合作项目
2022-04-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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