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5984/j.cnki.1005-9512.2022.01.007
核准追诉低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程序定位及其重要展开
从程序上看,核准追诉低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行为属于侦查程序的行为,而不是立案程序或审查起诉程序的行为.因而报请核准追诉的时间应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需要逮捕被追诉人的案件中,侦查机关应当在提请批准逮捕的同时报请核准追诉;二是在无需逮捕被追诉人的案件中,侦查机关在确定查明的事实与收集的证据符合核准追诉条件时,就应当立即报请核准追诉.根据这种程序定位,在核准追诉的证据方面,应当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的实体法事实确定证明对象,根据审查批捕标准确定核准追诉的证明标准;在核准追诉的当事人参与权与救济权方面,应当听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还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不服不予核准追诉决定的,不可提起自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低龄未成年人、核准追诉、程序定位、证据条件、程序参与权
DF73(诉讼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课题检察职权范围调整与检察院组织法修改——一种功能主义的分析项目GJ2014C19
2022-04-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149-161